在艺术创作中,自古就存在一种被人们广为运用的创作手法,即“象征手法”。这是一种根据事物间的联系,借助一定具体形象(象征体)以表现某种抽象物即本体(如观念、思想、情感、人格)的方法,是一种似乎在写却让人感受到的方法,是一种能变平凡为深刻的深入浅出、寄意深远的构思方式。  

    有人说:“在词语的层面上,象征是一个老掉牙的知识命题,然而它和经验世界的联系似乎仍然处在模糊不清的背景之中。”  

    虽然象征与经验世界的联系有不少模糊性,但从人类实践过的无数象征实例来看,不论是宗教或政治曾采用的象征手法,或者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事活动中人们就人的生与死如人与自然的合一、生与死的融通,或为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融合所采用的象征表现,特别是在文学艺术创作中人们曾展开的象征实践,均可以发现象征体与本体间所存在的某种主题性意义。正因为如此,当人们以一定方法去把握象征时,总能从中获得某种具有主题性内容的象征体验,并获得某种有意义的审美想象和美的启示。  

    不过,在普通人的音乐审美实践中,人们很少能领悟到音乐作品之象征体(即特定音乐形象或音乐形式、情绪)与本体(创作者的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态度、人格追求等)间的关系,人们一般只能感知音乐作品表面的形式或情绪,并不能因而意识到音乐作品所反映的美学属性(即本体)。如果说人们能透过一定诗歌或造形艺术的象征体领悟到一定文学艺术的审美意识或所具有的美学属性的话;那么,人们则很少能透过纯音乐的象征体去感悟到音乐作品所反映的审美意识或所具有的美学属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缺少相关认知,我们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也很少有相关方面的探讨及科学引导。其实,这正是我们一般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所存在的一重大缺陷。  

    我们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之所以存在上述缺陷,主要还是因为人们对音乐美、音乐审美、音乐象征手法、音乐审美学习、音乐象征体验等相关问题及其关系的认识的不足,人们甚至还并没有关于音乐审美象征体验的系统研究。  

    在文学艺术审美的研究中,人们似乎对音乐象征体与本体间关系的研究最少。在现实中,对于诗歌或建筑艺术作品中存在的象征体与本体的关系,人们一般比较容易把握;而对于音乐作品的象征体与本体间的关系,人们就常常难以把握。这是因为音乐更抽象。然而,为了相对深刻或本质地把握音乐的美,人们则非常有必要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并拥有相关方面的审美体验。对此,当人们在参与了相关学习和拥有了审美体验之后,人们无疑会认识和理解到其中的重要性。  

    正因为人们对相关方面存在认知缺陷,结果造成了现实工作的不近如意。比如,人们不能有效地帮助公众提升自身的音乐审美观照力,人们也不知道如何去学会理解音乐作品的美学属性。于是,在人际间,人们不能实现关于音乐审美的良好沟通,很难达成音乐审美上所应有的审美共识,人们对更有意义的公共音乐传播和更有效的音乐审美教育也往往会失去应有的期待。   

    如何改变上述状况呢?笔者认为,我们至少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予以思索和认识。  

    一、影响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效能的更好发挥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讲,社会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推广优秀音乐作品,帮助人们更便捷有效地接触、认识、体验、审美、传承和弘扬音乐的美、人性的美,提升全社会公众的综合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音乐的积极社会功能,促进音乐创作的健康发展,提升音乐生产的质量,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但是,从现有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来看,其工作的实际效能与上述目标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其中最首要的问题是人们在认识上的不足。具体表现是:  

    1、人们对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目标存在认知欠缺。  

    从现有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来看,人们对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目标均存在认知欠缺。  

    在理论研究方面,比如在音乐社会学、音乐电视MTV编导艺术等理论研究中,均少有音乐传播应如何帮助人们更便捷有效地接触、认识、体验、审美、传承和弘扬音乐的美、人性的美的研究和阐述。  

    此外,从现有的公共音乐传播实践中也反映出了人们在相关认知上的不足。如,人们在平常的公共音乐传播的工作中,其工作大多是以市场、时尚、庆典、生活、政治、娱乐等需要为出发点的,甚至仅仅是“为传播音乐而传播音乐”,很少考虑或探索如何通过音乐传播去实现对公众音乐审美意识的正确发展的有益或有效引导。事实上,大多数公众在被动接收或欣赏了相关音乐传播之后,仍然不能懂得如何理解音乐作品的美或美学本性,仍然不能相对深刻清晰地理解音乐作品所体现或反映的人性美或人格美,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音乐传播意义的更深刻反思。  

    在现实公共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同样存在认知上的缺陷。人们虽然都深信音乐教育会对人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美育作用;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音乐教育与真正理想中的美育相差甚远,人们似乎根本就不懂得以怎样的音乐审美教育去实现对人的有效美育,特别是以音乐审美教育去帮助人们完善人格的途径。一般来讲,学生在音乐教育中常常只学会了一些纯技术层面的东西,最多理解了音乐作品所反映的一般人情或社会生活,对于音乐所体现或反映的人性美、人格美,学生往往仍然是一片茫然。即便是在一些专门的音乐欣赏讲座上,人们所讲的也往往只是一般知识性的东西,涉及音乐创作审美意识、人格追求或音乐作品的美学属性的东西很少。其结果就是:人们在参与了相关音乐教育后,仍然不能理解音乐作品的情感内涵和所反映的审美意识,仍然不能理解音乐作品所反映的人性美、人格美等;在来的音乐生活中,仍然不能主动、独立、有见地的去参与对音乐作品的深度审美。  

    2、人们对于音乐美、音乐审美及音乐审美学习这三大问题及其关系的认识不足。  

    音乐美、音乐审美、音乐审美学习是三个重要且相互并联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但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足,现有的很多音乐美学理论均没有对这些问题有充分系统的阐述(仅笔者所撰写的《悟乐有道——实用音乐美学》一书对此进行了尝试)。  

    其实,笔者认为,音乐的美主要可以从音乐的形式美、风格美和情感内涵美这三大方面去理解。——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从这样的视角出发,人们将拥有更加清晰地思路去观察相关问题,去理解相关工作。  

    然而,由于人们对这三大问题及其关系在认识上的糊涂不清,其结果则带来了音乐创作者、音乐传播者、音乐教育者、音乐审美者、音乐审美学习者之间的重重隔膜,相互之间似乎总是各自为阵、关联很少,很难达成很多应有的共识。  

    3、人们对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内在规律把握不足,不懂得如何对相关工作进行整体设计。  

    在现有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中,所有的工作似乎都没有共同的理想或目标指向;在人们所从事的各类音乐活动中,在音乐创作者、音乐传播者、音乐教育者、音乐审美者、音乐审美学习者之间,除了爱好上有相同之处外,似乎都没有某种本质上的相互关照和联动。这就是说,人们还并没有把握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中存在的内在规律。因此,人们的相关工作,无法有一个应有的统筹兼顾或整体设计。  

    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很多从事音乐创作(包括音乐表演)、音乐传播的人,均少有对公众根本审美意识、情感态度、人格追求的关心,他们所关注往往只是音乐创作上的推陈出新或传播,关注的是评奖或获奖等相关的问题,甚至于只关注如何去迎合大众或市场,其工作带有很强的随意性、盲目性;至于从事音乐教育的人,更少有关注音乐创作情感与音乐传播、音乐审美教育关系的人,少有思考音乐、音乐教育与育人的关系的问题,即使有这些想法,也往往并不知道从何处入手,才能使音乐教育与人的人格培养关联起来,其工作的擅长还是一般音乐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传授。再看看参与音乐审美和音乐审美学习的人,他们能够与作曲家、音乐教育家、音乐传播者之间进行关于音乐作品美学本性的探讨吗,既无机会,也条件和能力。可见,相关工作之间无疑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二、在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音乐艺术在人类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人们在认识上存在不足,导致了现有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效能不高,音乐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的问题。这里,笔者仅就三个方面谈点个人的看法。  

    1、现有公共音乐教育和音乐传播缺乏根本价值观的指引,因而,在引导公众提升音乐审美观照力方面,就自然显得苍白无力。  

    乍眼看来,我国当今的公共音乐教育可谓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国内有大量而广泛的公共音乐教育,很多普通高等学校也开设了公共音乐课等。  

    但是,稍加关注就不难发现,由于人们几乎不懂得如何理解音乐作品的美学属性,因此,现有公共音乐教育是一种缺乏基本审美价值观的教学,这样的教育是无法有效帮助学生提升音乐审美观照力的。正因为这样,公众中能审美纯音乐的人很少,大多数人只会“听歌”,而听歌就只是听歌词,人们甚至把音乐等同于唱歌,把音乐职业误认为是“歌星”的职业[i],于是,人们对声乐的需求远远大于对器乐音乐的需求。  

    在公共音乐传播中,现有公共音乐传播也似乎成为了一种十分世俗、随意和盲目的工作,使得音乐似乎已降格为一种一般娱乐,或一门实用艺术,人们并不能从音乐传播中得到良好的审美引导。  

    2、现有公共音乐传播存在视野不广、方式简单、影响不深问题。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当人们拥有比较和鉴别各种不同音乐风格流派音乐特点的实际能力时,人们的音乐审美“口味”才有可能更加广阔;在广阔的审美尝试中,人们才可能学会比较和鉴别;在比较和鉴别中,人们的审美趣味或审美境界才有可能更好地发展,而不是走向越来越狭隘。  

    乍眼看来,我国当今的公共音乐传播已经十分繁荣,人们天天都可以从电视频道中欣赏音乐,从网络上下载或使用数字音乐;在社会生活中,有大量KTV歌厅的存在,有大量民间音乐团体的诞生和表演,等等。但是,稍加关注就不难发现:人们在传播和欣赏音乐作品时,很多反映本民族传统的、高贵的精神气质和人格追求的作品却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很多在中外音乐史上有着重要美学价值的音乐风格流派及经典作品却没有得到人们真正地理解和尊重;一些重要的音乐传播媒体显然存在音乐审美视野狭隘、过分适应或迎合普通审美趣味的问题;在具体的传播中,人们往往只给予了音乐作品以简单传播,少有关于音乐作品美学本性的具体有效地分析、批判或比较。  

    比如,我国古代的优秀琴歌、琴曲和道教音乐是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音乐审美意识、民族气质和人格魅力的重要载体。但是,对于这样的音乐,我们的主流电视媒体却关注得很少,更少有应有地分析介绍,导致我国公众对能反映本民族独特精神文化气质的音乐及审美意识不了解,这自然会严重影响我国传统音乐审美意识和优秀人格气质的传承。  

    笔者认为,相对全面理想的音乐传播应当是:既要反映各种不同类型的音乐体裁、题材或表演形式、风格流派等,更要通过丰富而有侧重的音乐作品或音乐风格流派的传播、分析、介绍,帮助人们理解音乐作品所反映的各种不同音乐审美意识、情感态度和人格追求等。只有这样,音乐艺术的积极社会功能才能够得到更好发挥。  

    3、现有音乐电视(MTV)存在编创上艺术理念狭隘的问题。  

    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传播音乐已是一个十分时尚的潮流,这一技术的出现本可大大改变音乐事业、音乐审美、音乐审美学习的面貌,但是,由于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不足,人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常常表现出工作思路和艺术理念狭隘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人们所编创的音乐电视(MTV)来加以认识。  

     198181 ,世界上第一家音乐电视(MTV)频道和第一支音乐录像带在美国问世。很快,我国也有了自己的音乐电视(MTV)的编创和传播。  

    但是,由于音乐电视(MTV)的诞生主要是随着青年文化、时尚文化、快餐文化或流行音乐的出现而出现的,加之从事音乐电视(MTV)的编创人员大多为半路出家,少有必要的音乐训练和系统的影视训练,特别是缺乏对音乐美学的基本知识,因此,音乐电视(MTV)自诞生之日起,就走上了创作思想或艺术理念相对狭隘的路线,即以声乐音乐电视为主,以流行音乐电视为主。  

    其实,音乐电视(MTV)完全可以有更广阔的编创空间。比如,人们完全可以在音乐电视(MTV)的编创中,编创出融合多门艺术、并使各门艺术作品相互阐释的综合性音乐电视;编创出能帮助音乐欣赏者在有限审美时空中,可以更多地接触和理解某一特定审美意识在不同艺术表现中的共生和互释的跨时空的音乐电视,从而使音乐审美者可以在一种更为广阔的审美视野中,逐步拥有一种更丰富而深刻地审美感悟和鉴赏力。  

    但是,纵观现有的音乐电视(MTV),其影片大多是“以广告式的娱乐方式,使观众强烈地处于一种消费状态。获得释放的快感和新奇感,宣泄情感,成为音乐电视(MTV)的审美感受和主要的目的。”[ii]可见,现有音乐电视(MTV)在编创作思想或艺术理念上是比较狭隘的,大多都只是以一种文化消费品的面目出现,完全不能帮助人们通过观赏作品而实现对所播放音乐作品美学属性的更全面、准确、深入地感悟,甚至还带有对原作的歪曲。  

    三、提升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效能的主要途径  

    通过上述探讨,我们发现了我国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般来讲,对于主观上存在的问题,人们时常可以通过改变其客观上存在的问题来加以解决;而对于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则时常可以通过改变主观上存在问题来加以解决。  

    对于本文所提出的我国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存在的主客观问题,我们也可以尝试改变其主客观两方面的问题来加以解决。具体来讲,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提高人们的相关认识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探寻一种方法,一种能帮助人们在人的各种主客体关系间有更好地沟通照应的、并能促成其产生有益互动、共同进步的方法或桥梁。对此,笔者的具体观点是:  

    1、找出能在人们的各个主客体间有更好沟通照应、并能促成其相互间产生有益互动和共同进步的方法或桥梁。  

    前面曾谈到,为了推动我国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效能的提升,我们一方面需要在音乐作品的形式与内涵间架起能使二者产生互为阐释关系的桥梁,以帮助人们在理解音乐作品的现象与本质的关联中,感悟和体验二者的美;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在音乐创作者、音乐传播者、音乐教育者、音乐审美者、音乐审美学习者之间,架起一种能帮助彼此间就相关问题有本质上沟通交流的条件或桥梁,使相关的人和事之间能有一种相互关照和联动。为此,我们需要在把握音乐美、音乐审美与音乐审美学习这三大问题及其关系的基础上,探寻我们所需要的桥梁。  

    众所周知,音乐属于相对抽象的艺术。在音乐欣赏中,人们一般只能体验音乐作品的表面形式、风格流派和情感特点,很少能感悟到隐藏于表面形式、风格流派和情感特点背后的创作者的审美意识、情感态度和人格追求。然而,要想深刻地理解音乐,人们又必须学会透过音乐作品的表面形式、风格流派和情感特点去理解音乐作品所折射、传达的音乐创作者的审美意识、情感态度和人格追求。否则,我们就不能真正感悟到音乐作品的美学属性,我们的所谓音乐审美就必然是肤浅的。  

    如果人们不具备具体把握音乐作品基本美学属性的能力,人们在具体的音乐创作、音乐传播、音乐教育、音乐审美和音乐审美学习时,也就往往很难达成彼此间的关照和联动。  

    可见,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旨在帮助人们能对音乐的美学本质和对音乐事业、音乐学习、音乐审美实践产生深刻认识,并能在各种主客体间产生更好关联的桥梁。那么,什么样的事物能充当这样的桥梁或能发挥这样的功能呢?  

    有人说:“象征实践是一种广泛的、异质的,然而又相互关联的社会与文化实践。就群体而言,象征过程关系到人们对秩序、真理的建构;对个人而言,象征过程关系到人们对意义、主体的独特关注。”[iii]  

    这就是说,从公众的审美经验上来看,了解艺术的象征手法,并拥有对一定艺术作品的象征体验,是一个关乎公众审美力提升及相关关系构建的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它完全可以充当我们在前面曾提到的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桥梁并发挥其相应的功能。  

    在象征体验中,体验过程本身就能帮助审美者在艺术审美的感性与理性之间架起相互沟通的桥梁。在这种沟通中,象征体验可以帮助审美者在艺术作品的感性与理性认识间形成互动;在互动中,审美者的感性与理性认识间可以自然地产生一系列相互地阐释;在这种感性与理性的互释中,审美者可以因而自然地产生对所审美艺术作品的更深刻感悟。可见,在象征体验中,审美者可以非常方便自然地对所审美艺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同时具有相对深刻地理解,即同时对艺术作品的形式美、内容美(即象征体与本体)拥有自己的审美愉悦和审美评价。  

    在音乐创作中,人们也常使用象征手法。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塑造一定的音乐形象来象征自己的情感态度和人生追求;人们可以通过特定的旋律、节奏、音色及力度等来象征自己的音乐审美意识;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情感表达来象征自己的、情感态度、人格追求;等等。于是,一定的象征体自然可以表现为一定的本体。比如:中国传统的、典型的儒家音乐的象征体,可以很好地象征一种“中正平和”的音乐审美意识或“理性调控的”情感态度;中国传统的、典型的山林派古琴音乐的象征体,可以很好地象征一种“静远淡虚”的音乐审美意识和“超现实审美的”情感态度,等等。  

    了解音乐艺术中的象征手法、拥有对音乐作品的象征体验显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  

    采用了象征创作手法的音乐作品的象征体与本体之间是一种显形与隐形但又相互关联的关系。当音乐审美者对所审美音乐作品的象征体有了合理的象征体验之后,其象征体验本身就在审美者心中为审美者架起了沟通象征体与本体间关系的桥梁。于是,通过这个桥梁,审美者可以逐步地懂得音乐作品的形式与音乐作品的情感内涵之间的关系,并在把握音乐作品的形式美和情感内涵美的关系中,对二者同时拥有自己的审美愉悦和审美评价。  

    相反,如果音乐审美者只能感受音乐作品的象征体即显形部分,如音乐形象、音乐形式、情绪等,不能把握音乐作品的本体即隐形部分,其审美就必然是肤浅的;如果审美者只能知识地、理性地了解音乐作品的本体即隐形部分,如创作背景、审美意识、人格追求等,不能把握音乐作品的象征体即显形部分,其所谓的审美则必然是缺乏美感的。可见,“象征体验”的价值在于:它能帮助审美者在自己的心目中架起理解艺术作品形式与内容、显形与隐形或象征体与本体之间所固有关系的桥梁,使二者间产生互释;同时,使审美者可以对艺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显形与隐形或象征体与本体同时拥有应有的审美愉悦和审美评价。这是一种符合笛卡尔的观点的审美:“美是判断和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iv];也是符合费尔巴哈的观点的审美:人有审美感觉,审美的理智,才能深刻地感觉到外面的美。[v]  

    当然,不是所有的音乐作品都采用了象征手法,我们也不能对所有的音乐作品都予以象征体验。但是,如果人们对中西方主要音乐风格流派中采用了象征手法的典型音乐作品有了系列的象征体验的实践经验,人们就有了感悟其他非采用象征手法创作音乐作品的认识基础。有了这样的基础,人们便有了关于音乐作品美学本质的基本审美观照力和审美经验,人们在展开相关工作、教育和参与相关审美学习时,就容易形成相同的审美观念或审美理想,并在工作和学习中主动地对相关关系给予应有的审美关照。可见,这是我们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工作中所应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当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的规律性问题,无疑将有益于人们对一些实际的具体工作给予更全面的整体性思考。  

    为此,我们显然还需要做一些更进一步的工作。比如,我们应对采用了“象征手法”的中西方主要音乐风格流派及其典型作品有系列的研究;我们要依靠人们所具有的通感能力,通过借用与所审美音乐作品在风格流派上有共同特点的非音乐姊妹艺术作品来充当媒介语,[vi]即通过感悟非音乐姊妹艺术作品与所审美音乐作品在形式、风格和审美意识上所存在的共性,从而帮助人们理解和尝试音乐审美所需要的象征体验。其实,这是一种与柏拉图曾提出的培养人们理解抽象美方法相一致的提升人的审美感悟力的方法。即:从培养人们理解事物的形体美入手去培养人们理解人的所谓心灵美、行为美、制度美和学问美的方法。[vii]法国作曲家比才也曾运用过类似的方法去提升自己的审美感悟力:“我觉得我对艺术的钟爱之情日益增强。把画家和雕塑家与音乐相比较,起了很大的作用。所有艺术都是相互联系的,或者说,只有一种艺术。在画布上、在大理石上或者在剧院中表达你的思想都是一回事。”[viii]  

    此外,由于音乐是情感的艺术,为了理解音乐创作者的创作情感、情感态度等,人们还应当对人类的基本情感态度和一般表现形式有所研究。比如,人类的最基本情感态度和表现形式主要是两大类,即自然情感和审美情感。再进一步区分,人类的基本情感态度和表现形式还可以被分为三大类,即自然情感的,理性调控的,超现实主义的(既理性又感性的)。  

    这就是说,在理解音乐作品的象征体和本体时,人们还必须懂得音乐作品的情感与音乐创作者的情感态度、人生追求、人格个性、创作情感等方面的关系。  

    所幸的是,上述的很多问题,在笔者所撰写专著中已有了较好解决。[ix]  

    2、要系列化地创作一批新颖的音乐电视(MTV)供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使用。  

    当我们懂得了了解音乐创作象征手法和参与音乐审美象征体验实践的重要意义之后,我们就比较容易明白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意义了:即要系列化地创作一批新颖的音乐电视(MTV)去供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使用,以帮助大众获取应有的象征体验。  

    也就是说,为了帮助公众拥有一定音乐审美象征体验的基本尝试或实践,并形成一定基本的音乐审美观照力及审美共识,我们应选择中西方音乐史中最具代表性的音乐风格流派,(如中国的宫廷雅乐、文人音乐、民间音乐、道教音乐,西方的基督教音乐、古典主义音乐、浪漫派音乐、现代派音乐等),选取其中较好地采用了象征创作手法的经典音乐作品,通过系列化地对其展开特别的音乐电视(MTV)的创作,从而为公众方便、系列化的接触、尝试和实践对音乐作品的象征体验创造条件。笔者认为,这是推动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提升效能、促进音乐积极社会功能更好发挥的重要途径。  

    为此,我们需要对音乐电视(MTV)的创作目标和创作方法有所调整。  

    我们要在借鉴原有音乐电视(MTV)创作模式的基础上,在超越传统音乐美学和影视美学的基础上,要通过注入全新的创作手法,要通过调动音乐电视(MTV)创作所能调动的一切创作手段,为人们理解和感悟音乐美、尝试获取对音乐作品的象征体验创造条件。  

    换句话说,我们要以一种全新的音乐电视MTV)创作理念去开展我们的相关创作。——这是一种全新的艺术创作:它要围绕一个明确的主题,要以丰富地、全方位地视频和音频去调动人们的视觉与听觉感官,并使人们在一定视觉与听觉的共振中,启发人们理解事物间所固有的共通性和本质;在这里,它要特别注意帮助人们理解、体验、审美艺术与艺术、艺术品与艺术品之间所具有的融通和互释,从而帮助人们体验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所能带给人们的更丰富、更深刻地审美愉悦和审美思考。  

    这样一来,一种全新的音乐电视(MTV)将有力地推动我们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上一个新台阶。  

       

       

    作者简介  

     林平,男,四川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艺术教研室音乐学副教授,地址:四川成都。  

         该论文曾在“第三届全国音乐传播论文征集”活动中获“优秀奖”,并曾发表于中国传媒大学主办的《音乐传播》2014第3期。  



    耿占春《失去象征的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15

    [i]参见曾遂今《音乐社会学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175页。

    [ii]杨晓鲁《音乐电视MTV编导艺术》,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页。

    [iii]耿占春《失去象征的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2

    [iv] 1630225 答麦尔生神父的信,朱光潜译稿

    [v]《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571页。

    [vi]语言学中的一个概念,它可以帮助人们实现多种语言间的互译。

    [vii]见《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271~272页。

    [viii]尔·G·古尔丁《古典作曲家排行榜》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

    [ix]林平《悟乐有道——实用音乐美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出版,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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