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符号行为中的“物”“身”“音”“心”关系之思考
摘要:从“物”、“身”、“心”、“音”的转化关系中探讨音乐符号行为过程,一方面可以揭示“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或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在作曲家、演奏家和听众的音乐符号行为的表达交流活动中所起的重要的符号中介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揭示“身”(身体行为)在音乐符号的创作行为、演奏行为和欣赏行为中的“心——音”相互转化中所起的重要的行为中介作用。
关键词:音乐符号 行为 物 身 音 心
一
“音心”问题作为音乐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可以说一直贯穿在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中。然而,对“音心”问题以“当下视域”和“当下话语”进行重新审视、阐发并引发争鸣,应该说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李曙明“音心对映论”的提出,此论所引起的学术争鸣和思考延续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它对中国当代音乐美学界产生的影响是无容置疑的。①“音心对映论”触发了对音乐美学的一系列相关的“理论问题丛”的思考,在“问题丛”中,亦留下了较大的可挖掘的理论空间。当然,这些问题在“音心对映论”争鸣中,有些是已经触及的,更多的则是触及不深或没有被触及的隐性的、关联的问题,对这些隐性的、关联的学术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使其显性化,将有利于对音乐美学基本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这也许正是“音心对映论”学术争鸣的意义和价值之真正所在。
“音心对映”如果从符号学视角切入,涉及了音乐符号(乐谱的、音响的)对人的“心灵”(思想、情感)的抽象。在音乐符号学看来,“音心对映”实际上是“音乐符号”(乐谱的、音响的)与人的“心灵”之间产生的一种意指关系。在这种意指关系中,“音乐符号”(音)成为能够表现人的 心灵(心}的“能指”符号,而人的“心灵”(心)则成为音乐符号(音)的“所指”对象。人的“心灵”通过“音乐符号”得到了表现,而“音乐符号”通过表现人的“心灵”而成为人心灵交往的特殊中介,成为“有意味”的东西。
然而,从音乐反映现实的更大范围看,仅就“音心对映”还不能说明音乐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只有在“物”、“心”、“音”的关系中,音乐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才能的得到较全面准确的说明。对于“物”——“心”——“音”关系问题,笔者之前已作了较详细的讨论。笔者认为,“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
①从李曙明1984年发表在《人民音乐》第10期的《‘音心对映论’-《乐记》‘和律论’音乐美学初探》一文始,至蔡仲德发表于《人民音乐》1991年第2、3、4期的《‘和律论’再质疑-兼评李曙明君之东西方音乐美学比较研究及其方法》止。“音心对映”论争大约前后持续了八年时间,参与论争的有李曙明、牛龙菲、蔡仲德、修海林、梁厚意等五人,论争主要在李、牛、蔡三人中进行。《人民音乐》、《音乐研究》、《音乐探索》、《中国音乐学》、星海音乐学院学报》" target="_blank">《星海音乐学院学报》、《甘肃艺术学校学报》等六家刊物卷入了这场论争,论争文章计16篇之多。这场论争引起了音乐界的普遍关注,对音乐美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之后,还陆续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2008年5月18-20日,由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美学学会发起,由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需要联合主办的“‘音心对映论’争鸣专题笔会”,在兰州西北民族大学召开,与会代表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者、研究生,计27人。笔会对“音心对映论”争鸣的学术意义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争论和探讨。
故形于声。”在音乐反映现实的关系链条中,“物”“心”关系是处于“心”“音”关系之前,“心”“音”关系只是“物”“心”关系随后的一个必然的逻辑环节,就是说,“物”“心”关系是“心”“音”关系的重要逻辑前提,没有“物”“心”关系就不可能有“心”“音”关系,而“心”,则处于“物”与“音”反映关系或者说抽象关系的中介点,“物”必须经“心”这个中介点才能转化为“音”。首先是“物”(现实事物)如何感动“心”(心灵)的问题,然后才是“心”如何外化为“音”(乐谱的、音响的作品),即作曲家的心灵外化为音乐音响符号的作品的问题,再次才是“音”如何感动音乐符号的接受者的“心”,并经由“心”的联想体验而产生由“音”至“物”(音乐音响符号的作品的接受者由音乐音响符号联想体验到它所反映的现实内容)的过程。因此,音乐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只有在“物”、“心”、“音”的相互关系中,在“物”——“心”——“音”——“心”——“物”的转化链条中,才能得到较全面、准确的说明。笔者在《抽象与原型——音乐符号论》在中就音乐符号(音)是如何通过“心”这个中介与现实事物(物)发生关系,现实事物又是如何通过“心”这个中介被抽象到音乐符号(音)中的作了较细致的探讨,在此就没有必要进一步展开了。②
二
在对“物”“心”“音”关系的进一步思考中,笔者发现,若从音乐符号行为过程发生学的角度看,“物”“心”“音”关系还包含了与“心”发生密切关系的“身”这个重要因素,“心”不能脱离“身”存在,“身-心”中的“身”的问题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③ 为此,在2008年5月18-20日,由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美学学会发起,由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西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需要联合主办的“‘音心对映论’争鸣专题笔会”上,笔者作了“‘音心对映论’争鸣的学术意义及相关的符号学思考”的发言,其中提出要关注身体、身体间性在音乐符号行为中的作用。在音乐审美交流活动中,我们不能忽略作为人的内在生命情态(心)赖以存在的身体性。音乐音响符号之所以能与人的内在生命情态发生符号关系,审美主体间之所以能通过音乐音响符号产生交流,身体间性是其中的基础和前提,假如主体间没有身体间性作为基础和前提,作曲者、演奏者、欣赏者之间的主体间性的交流是无从谈起的,正因为人具有相同的身体结构,其产生的感觉、知觉和意识以及所谓心灵世界或精神世界,才能在主体间中相通,才能表达,才能交流,主体间性的实现是以身体间性的实现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身体间性在音乐符号的表达、交流中的作用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④
应该说,笔者在上述发言中提出要关注音乐符号行为中的身体和身体间
②可拙作《抽象与原型——音乐符号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的相关章节
③在《抽象与原型——音乐符号论》笔者中亦涉及了“体态”(身体动作)在音乐符号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三章“体态与音乐符号的抽象”中,但其中主要是讨论人的“体态”在音乐符号抽象中和在舞蹈符号向音乐符号的转换所起的作用。而这里讨论的“身”在“物”、“心”、“声”中的关系,实际上是笔者对“物”、“心”、“音”关系问题思考的进一步深化,而本文则更多地把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的身体性和身体间性引进到“物”、“心”、“音”关系的讨论中来。目的旨在进一步加深对身体性和身体间性在音乐符号行为和音乐符号意义显现中的作用的认识。
④可参阅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的《音心对映论争鸣与研究》中的“‘音心对映论’争鸣的学术意义及相关的符号学思考”一文(p310-413).
性问题,但并没有对其作深入展开和探讨。⑤其中包含着两层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一、从行为发生学角度看,在音乐符号行为的“心”(心灵活动)向“音”(乐谱的、音响的音乐作品)转化中,不能忽视“身”(身体行为)在其中所起的中介作用:二、不能忽视“身体间性”在音乐符号行为主体(作曲家、演奏家、听众)交往中所起到的基础作用。所谓“身体间性”是指音乐符号行为主体之间在音乐符号活动中发生的“意向”中的身体关联及其体验,“身体间性”是主体间身体结构的同一性为前提的。“身体间性”是音乐符号行为主体间得以表达和交流的基础。对于“身体间性”在音乐符号行为中的作用,笔者将另撰专文进行探讨,在此就不作展开了。现仅就“身心”关系及其“身”在音乐符号行为中“物”“心”“音”的转化中所起的作用,作初步的思考和探讨。
三
身心问题(Mind-body problem),是西方哲学史上重要的哲学问题,特别是从笛卡尔以来占据了全部形而上学的中心地位。关于身心之间的关系问题有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类理论。在一元论中,机械唯物主义认为身心都是一种物理过程,其代表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和霍尔巴赫(Paul Henri Dietuich d’Holbach,1723-1789)。当代分析哲学中讨论最多的一种所谓唯物主义观点,主要是由H.费格尔(Feigl,Herbert,1902- )提出。他的理论运用了意义(Significance)与指称(reference)或涵义(connotation)与名称(denotation)的区分来解决这个问题。认为心理的和物理的表达在意义或涵义上是不同的,但可以变为一个经验事实的问题,即指称一个或同一个物理现象。唯心主义则用取消物质实体的方法来解除身心关系问题。典型代表是贝克莱(Berkeley,George,1685-1753),他认为只有心这种实体存在,它是感知者,存在即被感知,物是观念的集合。在二元论中,笛卡尔(Descartes,René,1596-1650)认为心灵和物质是各自独立的相对实体,只有在上帝的绝对实体那里才能实现彼此的统一。马勒伯郎士(Malebranche, Nicolas,1638-1715)认为所有的精神活动每时每刻都是有上帝引起并与身的活动密切相应。莱布尼茨(Leibniz,Gottfried Wilhelm,1646-1716)认为,身心平行但又相应(有如两个同步的钟表),是由上帝在造人时就已经预先巧制安排的。等等。⑥
总体来看,在论证“身心”的存在问题上,唯物和唯心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把“心”看成是“身”的机能和精神现象,“心”不能脱离物质的“身”而存在;后者则把“心”看成是独立于“身”的存在,“心”(灵魂)是超验的、不灭的,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设置一个超验的上帝。这是唯心主义在论证“身心”
⑤在胡塞尔现象学中身体间性是一个重要问题,在胡塞尔看来,对于我的本已自我而言他人的自我。他人是间接地通过类比推理过同感而被给予的。对作为陌生自我的他人之阐释原初以本已自我为出发点。类比推理或同感的操作必须将本已自我的自我性转渡到陌生自我之上,因为除了本已自我之外,只有躯体事物才被看作是直接被给予的。因而陌生自我首先是在那些作为躯体事物的陌生身体中表达出来,并根据本已身体与本已自我的联系标准而得到解释的各种体验的主体极。胡塞尔认为,同感作为一种对陌生自我的特殊推论方式建基于对陌生身体的类比统觉之上。胡塞尔对陌生自我的思考是一种先验的思考,即把陌生自我看作是由本已自我构造出来的客观世界构造物。以后舍勒在陌生自我问题上的思考则是以“你”的被给予性为对象,因而不同于胡塞尔的先验本我论。(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12,P166-167)
⑥参阅蒋永福等主编的《东西方哲学大辞典》,(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的“身心问题”(p670)、“身与心”(p671)、“心身交感论”(p848)、“心身平行论”(p848)词条。
问题上和唯物主义的本质不同。二十世纪,在交互主体性现象学理论看来,“身体”和“精神”(心灵)的是相互渗透的。人的生命既是精神的,也是身体的,人的生命始终以身体为基础,在其最具体的方式中始终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⑦
在音乐符号活动中,以唯物的观点看,音乐符号行为主体的“心”不能离开“身”,“心”只是“身”的一种机能和现象。这是我们认识音乐符号活动中的“身心”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到音乐符号行为过程的发生来看,音乐符号行为中的主体(作曲家、演奏家)的“心”(心灵活动)向“音”(乐谱的、音响的音乐符号)的转化中不能离开“身”(身体行为)。没有身体行为(作曲家身体的写作行为、演奏家身体的演奏行为)“心”(心灵活动)向“音”(乐谱的、音响的音乐符号)的转化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应该重视“身”在“物”、“心”、“音”转化关系中的作用,从音乐行为发生的过程来说,尤其应重视“身体行为”(身)在音乐符号行为中“物”、“心”、“音”转化关系中的作用。
在音乐符号行为中,“物”、“身”、“心”“音”的转化,若从音乐符号创作行为的发生来看,则可描述为“物”(现实事物)—— “心”(作为音乐符号行为主体之作曲家在感知现实事物的基础上产生的心灵活动过程,)——“身”(作曲家把心灵活动中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通过身体的写作行为或即兴演奏行为外化为乐谱符号作品或音响符号作品的行为过程)——“音”(通过作曲家身体的写作行为或即兴演奏行为物化为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或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的本身)的转化过程。
若从以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为中介的音乐演奏行为的发生来看,则可描述为“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心”(作为音乐符号行为主体之演奏家对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的解读、体验、理解的一系列心灵活动过程)——“身”(演奏家在对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的体验、理解、解读的基础上,按照音乐作品中的乐谱符号所规定的要求,用身体动作演奏乐器的过程)——“音”(演奏家演奏乐器过程中所呈现的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本身)的转化过程。
若从音乐欣赏行为发生的来看,则可描述为“音”(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身”(听众的身体,其中包括听觉、肌肉和整个躯体,对音乐作品的音响作为声音刺激物产生的生理情绪层面的反应和体验)——“心”(听众在身体性的生理情绪反应体验基础上,产生的把音乐音响作为具有“意味”的符号来体验、联想、解读等一系列的心理意识活动)——“物”(听众通过对音响符号意义的体验、联想、解读等一系列心理意识活动,把音响符号与其所象征和意指的现实事物关联起来)的转化过程。
⑦在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现象学中,“身体”一方面是与“躯体”相对应的概念;另一方面又是与心灵相对应的概念。它构成躯体与心灵的结合点。躯体概念在胡塞尔的术语中基本上与空间事物相等同,它的本质核心是具有广延。但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尤其是在胡塞尔的陌生感知分析中,躯体也被用来专门指称人的身躯,即人的物理组成部分。在对他人的感知中,当一个陌生躯体与一个陌生意识连接在一起,从而构成一个陌生主体的心灵与肉体的统一时,他人的身体便得以被立义,亦即被构造出来。“身体”的构造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人或他我的构造。因此可以说,躯体的构造问题还属于事物感知的范围,而身体的构造则已经是在陌生感之中进行的构造了。胡塞尔将心灵与实在现实的依赖性分作三个层次:1)心理物理的方面,亦即心灵对身体的依赖性;2)生成心理的方法,它意味着心灵的历史依赖性:3)心理实在的交互主体依赖关系,也就是心灵之间的依赖性。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12,P133 、421)
以上对音乐符号行为活动过程的描述,可简化为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的链条图:
音乐符号行为发生过程
创作行为
物——心——身——音
演奏行为
音——心——身——音
欣赏行为
音——身——心——物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音乐符号行为中,作为创作行为结果的“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和作为演奏行为起点的“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是同一的,此处的“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是创作行为向演奏行为转化的中介点;作为演奏行为结果的“音”(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和作为欣赏行为起点的“音”(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同样是同一的,此处的“音”(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是演奏行为向欣赏行为转化的中介点。由此,“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或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在作曲家、演奏家和听众的音乐符号行为的表达交流活动中起到重要的符号中介作用。而“身”(身体行为)则分别在音乐符号的创作行为、演奏行为和欣赏行为中的“心——音”相互转化中起着重要的行为中介作用。
本文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由于引入了“身”的因素,从“物”、“身”、“心”、“音”的转化关系中探讨音乐符号行为发生的过程,一方面揭示了“音”(乐谱符号的音乐作品或音响符号的音乐作品)在作曲家、演奏家和听众的音乐符号行为的表达交流活动中所起的重要的符号中介作用。另一方面,揭示了“身”(身体行为)在音乐符号的创作行为、演奏行为和欣赏行为中的“心——音”相互转化中所起的重要的行为中介作用。因此,在“物——身——心——音”关系中探讨音乐符号行为过程,要比只从“心——音”关系,或者,只从“物——心——音”关系中探讨音乐符号行为过程显得更全面、更准确和更客观一些。
参考文献
韩锺恩" target="_blank">韩钟恩、李槐子 2008:《音心对映论争鸣与研究》[C]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
黄汉华 2004:《抽象与原型——音乐符号论》[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
倪梁康 1999:《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
蒋永福 2000:《东西方哲学大辞典》[M]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