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琴律”与“京房六十律”专题
第九届“钱仁康音乐学术讲坛”综述之一
时间:2012年11月9日(星期五)上午9:00—12:00
地点:上海音乐学院教学中楼214室
综述:于韵菲
作为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建系30周年庆典活动之一,第九届“钱仁康音乐学术讲坛”隆重开幕。此次受邀作客讲坛的是著名音乐史学家、乐律学家——上海音乐学院陈应时教授。陈先生精选了“琴律”、“京房六十律”、“燕乐二十八调”、“敦煌乐谱”、“宫调体系”、“‘变’与‘闰’”等六个专题,带来了题为《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的系列讲座。
2012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上海音乐学院教学中楼214室,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主任韩锺恩教授主持了首场讲座。韩老师首先介绍了“钱仁康音乐学术讲坛”的宗旨并简要回顾了历届讲坛的情况,其后,韩老师深切希望大家在聆听陈先生的演讲中认真感知“中乐”的厚重悠久与“中学”的博大精深。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主任韩锺恩教授主持(左一)、系党支部书记袁祖华老师(右一)与副系主任赵维平教授(右二)出席(摄影:于韵菲)
演讲开始了。陈先生开门见山,他明确指出,之所以探讨“有争议的问题”,是与他一贯倡导并坚持的“问题意识”分不开的。陈先生希望通过剖析自身的研究经历,向大家再次阐明学术研究过程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一般逻辑。
陈应时教授在报告(摄影:吴洁)
一、“琴律”专题
在谈到琴律问题时,陈先生首先回忆起他的老师沈知白先生。当年,在上音就读本科的陈先生,就是在沈先生的引导下,通读并翻译了Wilmer T. Bartholomew的英文专著 Acoustics of Music(《音乐声学》),从而打下了音乐声学和律学的基础知识,随后,又在沈先生的点拨下,深入研究了古琴的律制。
沈先生对陈先生提出了一个问题——古琴律制是纯律,还是三分损益律?为解决这一问题,陈先生研读了大量的琴学著作与古琴琴谱。后来,陈先生终于发现,古琴律制是有历史分期的,且以琴谱中徽分的出现与否为界,即在古琴徽分发明之前,古琴律制是纯律,徽分发明之后,古琴律制是三分损益律。所以,古琴的律制,不能片面地一概而论。当陈先生将他的这一新发现汇报给沈先生时,得到了沈先生的认可与鼓励。
陈先生于1962年写出了《关于我国古琴音律的若干问题》一文。该文在投稿《音乐论丛》之后,受到了时任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席吕骥先生与著名琴家查阜西先生的关注,吕先生与查先生为此还在上海锦江饭店召见了陈先生。遗憾的是,《音乐论丛》在1963年被停刊了,文章发表就暂时搁浅了。
在这篇文章中,陈先生对杨荫浏先生用三分损益律校勘南宋姜白石琴谱《古怨》提出了不同意见。当杨先生获知后,非常欣赏作为晚辈的陈先生在学术上与之讨论,不仅如此,杨先生还让该文在音乐研究所传阅、学习,并带口信邀请当时在北京工作的陈先生到家吃饭。
在上述几位学术前辈的肯定和鼓舞下,陈先生更加努力地研究琴律。在1983年至1986年期间,陈先生连续发表了《论证中国古代的纯律理论》、《琴曲<碣石调·幽兰>的音律》、《论姜白石的<侧商调调弦法>》、《关于琴调调弦法的历史分期及其它》、《琴曲<侧商调·古怨>谱考辨》等一系列琴律论文。
在介绍了琴律研究的来龙去脉之后,陈先生讲解了关于琴律的基本概念,如琴徽、泛音、按音、弦长、弦长比、弦长比值等,随后又演示了琴律的基本计算方法,包括徽位的弦长比计算、徽间音(“徽寸”、“徽分”)的弦长比计算、弦长比值的和差计算、高低八度弦长的比值计算、弦长比转换为音分的计算等。
在这些基本知识的铺垫下,陈先生引出了琴律研究中两大争议:一是我国古代有没有纯律理论?二是琴律是不是纯律、三分损益二律并用的复合律制?
对于第一个争议,陈先生的回答是:中国古代存在纯律理论,且古代纯律理论主要是围绕古琴而创立的。陈先生发现,古人对琴律的研究是基于古琴的徽位泛音来进行的,从北宋崔遵度《琴笺》中的“天地自然之节”、沈括《梦溪笔谈》中的“自然之节”,到南宋朱熹《琴律说》中的“四折取中法”,再到南宋徐理《琴统》中的“十则”,都是古人对徽位泛音符合自然律发音原理的认知与总结。这已经涉及到现代律学中的“纯律”理论,只不过古人不称之为“纯律”,而称之为“徽法”或“琴律徽”而已。
由于律制和音阶关系密不可分,所以陈先生在考察徽位泛音的同时,还依据琴谱中的调弦法、徽位按音、徽间按音等用音记录,来推导古琴的五声音阶。当采用琴上第十一徽(4/5)和第十徽(3/4)进行调弦时,调出的五声音阶属于纯律,如《幽兰》、《广陵散》、《古怨》的音阶都合乎纯律五声音阶。当采用琴上琴上第十徽(3/4)和第九徽(2/3)进行调弦时,调出的五声音阶属于五度相生律。据此,陈先生首次提出了“古琴调弦法等同于生律法”的论断。亦即古琴的生律法就是古琴的调弦法,反之,古琴的调弦法就是古琴的生律法。
对于第二个争议,陈先生的回答是:琴律不是复合律制。“复合律制”是由黄翔鹏先生提出的,它最早源出自杨荫浏先生所说的“二律并用”,就是指三分律与纯律同时在同器(古琴)上应用的一种律制。陈先生通过琴谱《幽兰》的调弦法及其散音、泛音、徽位按音、徽间按音等音律分析,指出琴谱《幽兰》所用的是纯律,而非纯律与三分律的“二律并用”。“二律并用”是对琴律的一种误解。另外,对于“琴律源于钟律”、“琴律是以纯律倾向为主的复合律制”,陈先生也给予了否定,他认为琴律、钟律等名词都是“律种”的概念,“律种”与乐器密切有关,琴与笛的发音体及其振动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琴律不会源自钟律,二者不能互相对等。
二、“京房六十律”专题
在论及“京房六十律”时,陈先生总结出学界对“京房六十律”的两种认识倾向,一是否定“京房六十律”的历史价值,二是为了抬高《易学》而附会“京房六十律”。陈先生旗帜鲜明地指出,这两种认识倾向都是错误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京房及其“六十律”。
首先,陈先生提到了以往学者对“京房六十律”的五点评价:(1)“京房六十律”是附会八卦的学说;(2)“六十律”是为了凑整数;(3)“六十律”是宣传迷信的工具;(4)京房无视于管律与弦律的区别;(5)“京房六十律”起到的是消极作用。
陈先生认为,上述对“京房六十律”的五点结论并不切合实际,都应予以否定。陈先生着力还原京房在中国律学史上应有的历史地位,并为京房逐一申辩如下:
陈应时教授在为京房申辩(摄影:于韵菲)
(1)“京房六十律”没有附会“八卦”。据《后汉书·律历志》记载,京房在创制“六十律”时,是严格按照三分损益法生出来的,而不是附会八卦的产物。倘若京房真的是附会八卦,则必然是按八卦的分卦法搞成“八八六十四律”。因有些版本的《前汉书》记写的是“分六十卦”,所以京房六十律就由此被扣上“附会六十卦”的帽子。但八卦是“太极、两仪……”等以倍数连续分卦的,故八卦中不存在“六十卦”之说。此“六十卦”者,应是“六十四卦”之误。
(2)“京房六十律”不是凑整数。京房律的第五十四律“色育”时,基本已回到了第一律的“黄钟”,他之所以又继续生了“谦待、未知……南事”等六律,陈先生认为他不是为了凑六十整数,而是要达到“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那样的“还相为宫”。这里的“宫”,不是黄钟一个音,而是黄钟至应钟七声所组成的一“均”,故“色育”之后还要再生六律,才能形成与黄钟均七律各相距“一日”的“色育均”。
(3)“京房六十律”不是宣传迷信的工具。陈先生指出,“京房六十律”的每一律或代表一天,或代表五天、六天、七天等,并不是拥护律历相通的迷信。经音分计算可知,京房所命名的“一日”,正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京氏音差”(3.615音分)。若将十二律部之间的天数相加,则可以依次得出31天、30天,31天、30天……。这也正是今天三分损益十二律中“大半音”、“小半音”的最好解释。
(4)京房没有无视弦律和管律的区别。陈先生认为,京房非但没有无视弦律和管律的区别,反而是第一位将弦律和管律加以区别的人,因为京房发现用“管”做律学实验时,需要做“管口校正”,所以他提出了“竹声不可度调”的理论。这是他区别弦律和管律的明证。
(5)“京房六十律”在历史上没有起消极作用。陈先生认为,“京房六十律”对于中国律学的发展是有贡献的:京房最早发现仲吕不能还生黄钟、最早提出“竹声不可度调”、最早创制“京房准”。
京房无疑对中国古代乐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朝钱乐之的“三百六十律”、北魏陈仲儒的“律准”、五代王朴的“律准”以及明代朱载堉“密率均准”都是在京房的启示下产生的。此外,陈先生还以3的59次方为黄钟大数,在《“京房六十律”中的三种音差》一文中重新对“京房六十律”进行整数推算,从而使音分数据更为精确,并由此总结出“京房六十律”中存在的三种音差——“京房最大音差”(23.460音分。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数,后同)、“京房一日音差”(3.615音分)、“京房减一日音差”(19.845音分)。
另外,针对近年来的一些《易学》研究者的观点——“京房六十律”是依据《易》学像数模式构成的,对此,陈先生也给出了有力的回答。他于2009年、2010年连续发表了《“京房六十律”再辩》、《“京房六十律”三辩》、《阴阳八卦附会律吕的尴尬》等三篇文章,详细论证了“京房六十律”与“卦气”说之间是不相合的,并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京房六十律”不是依据“卦气”说的《易》学像数模式构成的。陈先生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论证。
(1)“京房六十律”与“卦气”分别属于乐律学与易学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二者有不同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与内容。因此,不可将二者互为混淆或加以牵合。正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所说的那样——“然《易》不为律作,律亦不为《易》作,无容牵合而一之也。”
(2)“京房六十律”与“八卦”的生成模式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京房六十律”是在三分损益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三分法模式”;而“八卦”是以倍数连续分卦的,是“二分法模式”。
(3)“京房六十律”并非是“京房《易》学在乐律学中的延伸”。据《后汉书·律历志》记载可知,京房虽然袭用了前人以“阴阳相生”比附“三分损益上下相生”的说法,但在实际应用时,他又提出了“上生不得过黄钟之浊,下生不得及黄钟之清”的生律规则,这就使“京房六十律”中近半数的律完全打破了“阳生阴曰下生,阴生阳曰上生”的制约,从而阻止了“《易》学在乐律学中的延伸”。因此,若执意将“八卦”硬套在“京房六十律”上,就会使“八卦”处于不能自圆其说、前后矛盾的尴尬境地。
在问答环节,针对赵维平教授提出的问题——京房创制六十律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达到旋宫转调而展开的?陈先生指出,京房创制六十律的目的的确是为了旋宫转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是轮回一个音,而是轮回黄钟至应钟七音组成的一个“均”,也正因为如此,在生到第54律的“色育”时,又继续升至第60律的“南事”,从而使色育均能够与黄钟均相合(每一音各相差3.615音分),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旋宫转调。
上海音乐学院王万涛老师发言指出,他是第一次听陈先生讲课,非常赞赏陈先生的严谨治学与研究成果,尤其感叹陈先生的精辟总结——“京房六十律与八卦的思维体系是不一样的,六十律是三分法的,而八卦是二分法的”。其后,王老师又补充道,无论是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是我国古人基于数理思维、乐律思维、卦气思维、卦象思维的伟大创造,应将它们综合起来考虑问题。在认真听完王老师的发言后,陈先生明确指出,各个学科可以相互交流,取长补短,但不能乱套,当前,“阴阳八卦”附会律吕的现象,这是对乐律学学科不正当的侵犯,阴阳八卦不是万能的,它不可以也无法统管一切,不要忘记,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当阴阳八卦附会“律吕”之后,就经常漏洞百出,闹出洋相。
不知不觉中,三个小时的讲座结束了,同学们对陈先生饱含真情的演讲报以热烈的掌声,同时,也更加期待陈先生即将奉献的其余四个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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